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盛有龙:
原告嵩明哒不溜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341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盛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哒不溜歪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金1650元。
二、由被告盛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哒不溜歪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20401元和折损费24080元。
三、由被告盛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哒不溜歪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5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888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