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挺: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瑞久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源石化有限公司、陈挺、陈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的要点是:
一、由被告云南博源石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瑞久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油款118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8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标准一倍计算];
二、由被告陈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由被告陈金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云南瑞久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金富、冯先源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的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