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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393号原告嵩明县正凯电讯店诉被告张韦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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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9 15:02:2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张韦红

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393原告嵩明县正凯电讯店诉被告张韦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9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县正凯电讯店iPhone14ProMax256GB手机买断款11318.2元。

二、驳回原告嵩明县正凯电讯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张韦红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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