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宗配: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519号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腾丰农资经营部诉被告陈宗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陈宗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腾丰农资经营部货款5000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2日起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陈宗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腾丰农资经营部本案律师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宗配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