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章强:
原告张幼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吴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幼军挖机租赁费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幼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吴章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