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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幼军诉吴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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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7 17:13: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吴章强

原告张幼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吴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幼军挖机租赁费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幼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吴章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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