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刀发斌:
原告保应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刀发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应冲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刀发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