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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嵩明嵩阳奋强农资经营部诉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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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7 17:10:3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赵波

原告嵩明嵩阳奋强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嵩阳奋强农资经营部货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嵩明嵩阳奋强农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波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