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奚寿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奚寿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存洪劳务费17,5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诉讼费121元(已减半),由被告奚寿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