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米零商贸有限公司、牛献岗:
原告昆明兴远泰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115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牛献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兴远泰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443元及该款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由被告牛献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兴远泰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436元,由被告牛献岗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