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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金根诉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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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7 15:53:4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

原告胡金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金根货款19,137.90元,并支付以19,13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胡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12元,由被告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