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
原告胡金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金根货款19,137.90元,并支付以19,13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胡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12元,由被告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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