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揭志仁: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34号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揭志仁、张竞、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揭志仁、张竞、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10内连带支付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36322元及该款项自2024年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728元(已减半),由被告揭志仁、张竞、张玉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