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凡其:
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解除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由被告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凡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退还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
三、由被告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凡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3500元,由被告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凡其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