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殊奇、张传新、廖超波、李志成、方勇、丁云飞、岳阳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加权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何殊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其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7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8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9月2日起至偿清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2月2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534);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十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