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勇、陈儒洪、第三人温达军:
本院受理(2024)云0127民初765号原告代相益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时 0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勇、陈儒洪、第三人温达军:
本院受理(2024)云0127民初765号原告代相益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时 0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