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王启华暂予监外执行案审查的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现将对罪犯王启华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王启华,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670228001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盟台西路12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龙源花园4幢。2022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2)云0127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王启华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王启华不服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2)云 01 刑终 979 号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前,罪犯王启华以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不适合关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按法定程序,于2023年3月27日对罪犯王启华作出暂予监执行决定,执行期限一年,现执行期限已届满,罪犯王启华再次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在外继续治疗,不适合关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已立案审查。公示期为3日(2024年3月26日至3月28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871-67913231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