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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于未“燃”!嵩明法院真实案例带您get消防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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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2 15:30:59 打印 字号: | |

防火于未“燃”!嵩明法院真实案例带您get消防小知识





近期

火灾事故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

用火安全无小事

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火灾

因为无心之失造成严重危害

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们先来看看嵩明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0年3月,陈某某、何某某到嵩明县牛栏江镇某地上坟,二人用打火机在铁桶内点燃纸钱,后用茶水倒入铁桶内灭火,在未仔细确认桶内的火是否熄灭的情况下离开,致使未完全熄灭的纸钱引发森林火灾。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何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二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判处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


案例二

2021年3月,严某某到嵩明县杨桥街道某地公墓上坟,点燃纸钱时不慎引燃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坟烧纸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严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三

20213曾某某到嵩明县小街镇某地上坟使用打火机点燃墓龙纸,后引燃枯草,引发森林火灾。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在上坟过程中烧纸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火苗引燃周围的枯草而引发了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曾某某犯罪时时已满八十四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2022年3月,陈某某与家人到嵩明县小街镇某地上坟,点燃墓龙纸时不慎将杂草点燃引发山火。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在上坟过程中烧纸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火苗引燃周围的枯草而引发了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引发火灾后积极参与扑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特征:1.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使其恢复至基线水平的一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除了森林火灾

因电动车起火的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在单元门里、走廊过道里停放电动车

在家中或者从家里接出电线进行充电

这些行为或多或少都存在安全隐患




一个个惨痛的教训,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嵩明法院在此提醒大家,春季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时期,要增强防火意识,杜绝野外违规烧荒耕种、烧灰积肥;文明祭祀,不在林内烧纸、点香或者燃放鞭炮;规范使用电动车,学习预防电动车火灾。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