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永、李子学: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空港经济区万德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刘阳、孙如海、黄祯虎、刘正芳、周永、李子学、第三人云南睿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794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追加六被告为(2023)云0217执2725号案件被执行人,由六被告在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4年5月6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