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钱军:
原告侯浚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241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浚沣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保全费293元,由被告钱军承担。
三、驳回原告侯浚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钱军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