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军虎:
原告陈苏洋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陈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苏洋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止的抚养费6000元;二、由被告陈军虎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陈苏洋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陈苏洋年满18周岁止,此款支付给原告陈苏洋的法定代理人苏叶红。(该款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0日支付完当年的抚养费)。案件诉讼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军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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