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竹英:
原告王严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办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严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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