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斌:
原告昆明格晨润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赵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格晨润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70元及以89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即年利率5.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昆明格晨润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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