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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907号原告云南云天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卓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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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0 14:22:1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907号原告云南云天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卓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卓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天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占用费321489.12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天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30元,由被告云南卓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