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鸥: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248号原告薛加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海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加运借款本金125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薛加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海鸥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