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鸥: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200号原告李绍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海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武借款本金28500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李海鸥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