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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200号原告李绍武诉李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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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14:00: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鸥: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200号原告李绍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海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武借款本金28500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李海鸥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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