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管洪云: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30号原告谢水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管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水清人民币5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谢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管洪云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