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饶杰: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85号原告李友文诉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4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从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0月4日的损失为54000×4.25%÷12×52个月=9945元)
(以上合计63945元)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3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