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文兴: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26号原告嵩明耀垄建材有限公司、管俊明诉朱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570元;
二、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292.64元(以人民币105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
(以上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10862.64元)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