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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利良诉李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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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2 16:52:0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长伦: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长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利良欠款36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382元(已减半),由被告李长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