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路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嵩明俊杰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云南路风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云南路风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云南路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嵩明俊杰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镀锌款245,468元,并以245,46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嵩明俊杰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982元,由被告云南路风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云南路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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