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盛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威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四川盛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威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200元,并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即年利率5.1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诉讼费1010元,由被告四川盛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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