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伟:
本院原告易元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67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董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元梅借款本金134700元;
二、驳回原告易元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伟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