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蓉、郭荣: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95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把李蓉、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至2023年6月20日的利息0元(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两项合计120000元,并承担自2023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10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