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伟: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62号原告王树文诉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支付原告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2日利息为4480元);本息合计544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11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