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把谢元: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89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把贵辉、把谢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2022年11月29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6308.07元(含罚息及复利),两项合计56308.07元,(详见贷款台账),并承担自2023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判令第二被告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11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