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宁诉邱赛平、张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追加你为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69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在原告占有土地上的挖机、围墙等障碍物;
2.判令被告停止一切妨害原告占有土地的行为,消除一切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4年4月16日下午14点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