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丽:
申请人嵩明县天文造纸厂与你、范红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财保2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解除对被申请范红军、周丽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