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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嵩明县天文造纸厂与周丽、范红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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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8 16:40:4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丽

申请人嵩明县天文造纸厂与你、范红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对被申请范红军、周丽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313942.3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二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