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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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4)云0127民初643号原告东营市金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