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于: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云0127民初3563号原告嵩明县嵩阳园钰家俱店与被告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司及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清下欠原告嵩明县嵩阳园钰家俱店的货款607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即按年利率5.17%计算)。
二、由被告刘于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320元,由被告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承办人:李绍录
电 话:0871-67910054;0871-67911080。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