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贞诗: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桂诉你与被告刘惠菁、第三人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是:
一、判令追加二被告为(2023)云0127执46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上午9: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