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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桂诉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惠菁、杨贞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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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01 16:45:47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桂诉你与被告刘惠菁、杨贞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是:

一、判令追加二被告为(2023)云0127执46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上午9: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三月一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