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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向社会公示,现将对罪犯马艳丽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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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01 10:21:29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马艳丽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向社会公示,现将对罪犯马艳丽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马艳丽,女,回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950520176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积德村33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23920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马艳丽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马艳丽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马艳丽于2023年10月16日分娩一活婴2023年1月29日嵩明县人民医院对马艳丽进行医学检查,马艳丽处于产后哺乳期。

本院认为,罪犯马艳丽属于在被交付执行前,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罪犯马艳丽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公示期为3日(20243月1日至3月3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871-67912038

 

 

 

 

20243月1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