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兵:
原告黄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张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志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