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绍能:
原告王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杨绍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华借款人民币2,700,000元,并以2,7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4元(已减半),由被告杨绍能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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