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韩靖岗:
原告杨凤珍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凤珍各项损失合计75196.29元;由被告韩靖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凤珍鉴定费1700元;驳回原告杨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凤珍承担376.50元,被告韩靖岗承担376.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