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中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四川中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1,281.20元,及以161,281.2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1807元(已减半),由被告四川中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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