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路林:
原告张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