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沐彦鸿:
原告沐梓炫、沐梓宸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 由被告沐彦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沐梓炫、沐梓宸自2020年8月至2024年1月的抚养费63,000元;
二、由被告沐彦鸿支付原告沐梓炫自2024年2月起至原告沐梓炫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按750元/月计算的抚养费,每月28日前支付;
三、由被告沐彦鸿支付原告沐梓宸自2024年2月起至原告沐梓宸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按750元/月计算的抚养费,每月28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沐彦鸿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