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菊琼:
原告杨凤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李菊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凤仙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菊琼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