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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478号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张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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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5 17:11: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军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478号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下午14: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